10月9日起实施!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新规出炉,变化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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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8-23
8月22日晚间,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于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
《暂行规定》共十八条,具体包括界定互联网营销活动范围、强化营销内容审核、明确营销制度与部门、加强营销人员与账号管理、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加大客户保护力度、明确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等,旨在加强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聚焦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从9个方面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了更为全面和细致的规范与调整。
期货日报记者详细梳理了《暂行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的不同之处:
1.营销概念
《暂行规定》明确,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或者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扩大了互联网营销活动的概念定义,将“期货交易咨询服务”纳入其中,使营销范围更加清晰。
2.营销管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条件及限制: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授权和统一管理下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自行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
营销范围方面,《暂行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的规定。
营销人员与账号管理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开展营销活动的人员应为获得期货公司授权并统一管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公司应当强化培训、监督和检查,对各类营销账号统一管理。《暂行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营销活动应当明确标识、明确风险提示,并与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在内容、人员等方面作出明确区分”的规定。
营销内容管理方面,新增“营销内容应当显著标明公司名称、风险提示等信息”的规定。
此外,“期货公司应当对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形成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的规定未发生变动。
3.第三方机构事前评估、订立协议、支付费用
《暂行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征求意见稿则要求期货公司对第三方机构的业务资质、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与第三方机构订立协议方面,《暂行规定》新增一项规定:期货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后需要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此外,《暂行规定》要求协议应当明确第三方机构在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获取客户信息;(二)违规开展期货居间活动;(三)介入期货交易开户及后续客户服务、提供交易建议等业务环节;(四)使用超出期货公司审核范围的营销内容;(五)为期货公司规避监管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方面,《暂行规定》要求期货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期货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的费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并未要求第三方机构具备居间资格。
4.客户保护
《暂行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加强风险提示和回访,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对客户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提示风险等。
同时,《暂行规定》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一)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统一审核或者未经授权的营销内容;(二)以承诺或者夸大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形式进行营销;(三)使用混淆概念、不当类比、片面宣传等不当营销手段;(四)其他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行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删除了“提供交易建议或者诱导客户频繁交易”“使用夸大、虚假的营销内容”的规定。
5.公平竞争
《暂行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其他期货公司信誉;(二)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营销;(三)通过不正当方式引流,干扰正常搜索结果;(四)其他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删除了“直接或者间接向搜索引擎平台等购买包含其他期货公司名称等关键词”的表述,直接概括为“不正当方式引流”。
6.监督检查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新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信息共享机制。相关单位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规定。
7.其他
《暂行规定》还新增了以下内容:
第三方机构超出与期货公司合作范围开展业务,涉嫌非法期货活动的,依照打击非法期货活动有关规定处理。
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品牌宣传、交易者教育等,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同时遵守《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等规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涉及互联网营销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有关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有业内人士告诉期货日报记者,总的来看,《暂行规定》将对期货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对期货公司而言,《暂行规定》有助于规范其营销行为,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期货行业来说,《暂行规定》将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期货行业将更加注重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致力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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