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手!从5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事关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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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06

近日,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

《意见稿》对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更高的累计赔偿限额投保要求,以提升从事特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更好维护投资者等各方利益。

累计赔偿限额从5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

具体而言,规定称,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0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10000万元人民币。旧规定这一较高额数值是5000万元。

《意见稿》还优化了费率机制,体现“奖优罚劣”。细化费率影响因素,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设计费率模型,并发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提升业务质量。

《意见稿》完善了示范文本,维护各方权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制定程序,促进示范条款充分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引导推动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标准化水平提升。

此外,《意见稿》还加强监管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不妨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探索集中投保。

在《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财政部明确了3项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

首先,是否同意《意见稿》中关于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其次,是否同意《意见稿》中关于从事其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最后,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原则公平协商确定保险责任、不再统一规定保险责任仅限于因非故意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防范和承担机制

据悉,为增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意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原银保监会于2015年7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以下简称“保险办法”)。保险办法填补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空白,与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形成互补,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增强风险保障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力支持和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专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紧密关联,职业责任约束空前强化。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整体投保情况来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等高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强,普遍进行了投保;从事低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为主。

总体来看,当前行业投保规模和保障程度仍较低,存在行业执业风险总体较高、保险产品设计不完善、理赔不顺畅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和证券业务现状,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群体、风险状况等客观差异,完善保险金额等相关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探索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创新,加强责任保险领域法制建设。

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有必要结合实践经验,研究修订保险办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险种优势,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和保险公司理赔等行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防范和承担机制,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增强服务国家建设能力。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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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正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

《意见稿》对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更高的累计赔偿限额投保要求,以提升从事特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更好维护投资者等各方利益。

累计赔偿限额从5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

具体而言,规定称,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0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10000万元人民币。旧规定这一较高额数值是5000万元。

《意见稿》还优化了费率机制,体现“奖优罚劣”。细化费率影响因素,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设计费率模型,并发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提升业务质量。

《意见稿》完善了示范文本,维护各方权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制定程序,促进示范条款充分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引导推动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标准化水平提升。

此外,《意见稿》还加强监管协同,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不妨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探索集中投保。

在《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财政部明确了3项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

首先,是否同意《意见稿》中关于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其次,是否同意《意见稿》中关于从事其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最后,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原则公平协商确定保险责任、不再统一规定保险责任仅限于因非故意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有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防范和承担机制

据悉,为增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意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原银保监会于2015年7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以下简称“保险办法”)。保险办法填补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空白,与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形成互补,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增强风险保障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力支持和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专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紧密关联,职业责任约束空前强化。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整体投保情况来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等高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强,普遍进行了投保;从事低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为主。

总体来看,当前行业投保规模和保障程度仍较低,存在行业执业风险总体较高、保险产品设计不完善、理赔不顺畅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承担能力,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修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根据资本市场发展和证券业务现状,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客户群体、风险状况等客观差异,完善保险金额等相关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探索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创新,加强责任保险领域法制建设。

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有必要结合实践经验,研究修订保险办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险种优势,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和保险公司理赔等行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防范和承担机制,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增强服务国家建设能力。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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