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三部门规范各类现金收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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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2-19
为防范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12月19日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下称《规定》),规范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金服务并提升现金获取便利度。《规定》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法定的商品交换媒介。近年来,央行积极推进现金流通环境建设,持续整治拒收现金。从当前情况看,全国拒收现金有关投诉显著减少,人民群众的支付方式选择权得到有效保护,“拒收现金违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经营主体收现意愿下降具有一定普遍性、趋势性,拒收现金行为仍难完全杜绝。
本次《规定》明确要求,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或法定职责而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情形外,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不得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在多元支付方式并存的条件下,发挥现金兜底作用,需要相关各方的共识和法律保障。权威人士指出,《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各类收费单位、经营主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服务义务,引导规范各相关主体共同建设和维护人民币现金流通使用环境,保障整治拒收现金与优化现金使用环境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优化银行现金服务
《规定》针对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的现金收付行为,以及商业银行的现金服务,根据不同领域、场景的具体表现分类施策,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对于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规定》规定,采取人工方式收款、提供面对面服务以及线上预约、交易,线下完成服务或货物交付,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应支持现金支付,保持合理的零钱备付。
采取无人值守、机具设备等自助服务模式,以及采用“一卡通”结算、进行统一管理的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场所,经营主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方式及服务联系电话。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款的,委托方应当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受现金。
收费单位推广数字政务,经营主体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应充分考虑公众使用现金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或歧视现金支付。
对于商业银行现金服务,《规定》要求,吸收个人客户人民币存款、具有实体营业场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应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提供现金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收款受托方的,应支持人工收取现金。
《规定》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现金业务规模、类型、特点,确保现金网点、自助机具的数量、布局能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现金服务需求;应依法依规做好回笼人民币的整点,防范各类业务风险。
依法惩戒、公示拒收现金行为
现金流通环境建设相关工作是央行践行金融为民的基础工程,以服务消费、保障民生为指导,既鼓励支持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发展,又注意充分发挥各种支付手段的优势,充分尊重公众的支付选择权,满足公众多层次的支付需求。
近年来,央行持续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整治工作,公示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并提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法维权。今年1月,央行就曾对2024年第四季度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2起经济处罚进行公示,对相关公司给予警告及金额处罚,对相关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给予连带处罚。
本次《规定》再次明确,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央行会同国家发改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前述权威人士进一步指出,《规定》坚持依法惩戒原则。央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公众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大的拒收现金主体,依法严肃惩处。同时,突出典型案例,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共同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
校对: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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