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大V操纵市场!罚没超8300万元

来源于:本站

发布日期:2026-01-20

1月19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永荣为拥有超过10万粉丝的雪球账号大V,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于2024年第二、三季度参与淘股吧炒股实盘比赛并获得冠军。他通过“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市场,被罚没超8324.78万元。同时,他还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金永荣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

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据悉,金永荣于2024年第二、三季度参与淘股吧炒股实盘比赛并获得冠军。2024年在参加淘股吧实盘比赛期间,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多次发文复盘总结炒股情况,进一步扩散影响力;在相关平台账号之间相互宣传引流,从而积累名气和受众。

操纵市场盈利超4000万元,被罚没超8300万元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控制使用“金永荣”平安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金永荣”东莞证券普通账户;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控制使用“金某1”平安证券普通账户、“金某2”平安证券普通账户(上述5个账户统称账户组)。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在其雪球“金浤”账号公开发文评价、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0594337.30元,违法所得合计41623864.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与情况说明、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局表示,金永荣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推荐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证监局认为,当事人客观交易行为符合“抢帽子操纵”的典型特征。第一,《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反向证券交易强调交易方向与荐股方向相反,而非“仅有卖出、没有买入”。本案当事人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甚至将部分股票在发帖荐股后的十几分钟内清仓卖出,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紧密关联,当事人发帖后的买入行为无法阻却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第二,当事人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质为针对同一只股票反复循环操作“买入—荐股—卖出”,其买入卖出时机与荐股发帖时间紧密关联。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没收金永荣违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处以41623864.21元罚款。

与此同时,鉴于当事人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金永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校对: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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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大V操纵市场!罚没超8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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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永荣为拥有超过10万粉丝的雪球账号大V,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于2024年第二、三季度参与淘股吧炒股实盘比赛并获得冠军。他通过“抢帽子”交易的方式操纵市场,被罚没超8324.78万元。同时,他还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金永荣长期使用“金浤”账号在雪球平台发布荐股文章,并辅以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积累名气和受众。

截至2025年4月,其雪球“金浤”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7万人,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据悉,金永荣于2024年第二、三季度参与淘股吧炒股实盘比赛并获得冠军。2024年在参加淘股吧实盘比赛期间,在淘股吧、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多次发文复盘总结炒股情况,进一步扩散影响力;在相关平台账号之间相互宣传引流,从而积累名气和受众。

操纵市场盈利超4000万元,被罚没超8300万元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控制使用“金永荣”平安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金永荣”东莞证券普通账户;2024年10月21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控制使用“金某1”平安证券普通账户、“金某2”平安证券普通账户(上述5个账户统称账户组)。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金永荣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在其雪球“金浤”账号公开发文评价、推荐“启迪环境”“路维光电”“光华科技”等32只股票,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交易金额合计630594337.30元,违法所得合计41623864.2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与情况说明、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局表示,金永荣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推荐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证监局认为,当事人客观交易行为符合“抢帽子操纵”的典型特征。第一,《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反向证券交易强调交易方向与荐股方向相反,而非“仅有卖出、没有买入”。本案当事人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甚至将部分股票在发帖荐股后的十几分钟内清仓卖出,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紧密关联,当事人发帖后的买入行为无法阻却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第二,当事人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质为针对同一只股票反复循环操作“买入—荐股—卖出”,其买入卖出时机与荐股发帖时间紧密关联。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没收金永荣违法所得41623864.21元,并处以41623864.21元罚款。

与此同时,鉴于当事人金永荣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金永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校对: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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