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460亿元,受理案件10942件!中证协、北京金融法院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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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0-31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发布了《证券司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显示,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商事案件10942件,其中主要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59.28亿元。证券纠纷案件的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19.74万元。在部分案件中,除了发行人被诉外,不少中介机构也一同被诉。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最多
《报告》显示,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商事案件10942件,其中2021年受理1861件、2022年受理3193件、2023年受理1759件、2024年受理2433件、2025年1—8月受理1696件。证券纠纷收案数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47%。总体上看,证券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审结证券商事案件10360件,其中 2021年审结774件,2022年审结3932件,2023年审结1954件,2024年审结2536件,2025年1—8月审结1164件。证券纠纷结案数占北京金融法院民商事案件结案数的39.49%。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案件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10792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9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5件,其余案由的案件20件。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证券欺诈行为的表现不同,分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欺诈客户责任纠纷4个四级案由。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为10768件,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99.8%。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是具体的虚假陈述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目的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
45家中介机构被诉
《报告》显示,被诉责任主体范围亦趋于多元。除起诉发行人外,投资者同时起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等,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常态化。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相关责任主体的范围亦在不断扩大。比如,在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中,质押式证券回购涉及多方参与,交易链条长,结构复杂。发生违约行为时,为了提高实际获赔的可能性和获赔比例,出资方会起诉融资方、担保方以及托管方等作为共同被告,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多被告承担责任。
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纠纷案件涉及的被诉发行人共计67家,形成67个系列案件。在67个系列案件中,除发行人作为被告之外被诉的主体还包括 32家发行人的董监高共计198人。被诉的中介机构总计为45家。被诉中介机构情况如下:被诉的承担保荐、承销职责的证券公司共计11家;因提供会计审计服务而被诉的会计师事务所共计19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被诉的律师事务所共计6家;因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被诉的评估机构共计5家;因提供资信评级服务而被诉的资信评级机构共计4家。
从被诉发行人分布看,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纠纷案件涉及的67家发行人,案涉市场板块分布情况如下:上交所主板20家、深交所主板16家、创业板16家、新三板10家、北交所1家、港交所4家。除科创板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对所有市场板块全覆盖。
《报告》称,2021年3月至2025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证券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59.28亿元。其中,2021年案件标的额为88.06亿元,2022年案件标的额为171.63亿元,2023年案件标的额为111.55亿元,2024年案件标的额为67亿元,2025年1—8月案件标的额为21.04亿元。个案的诉讼标的额对全年的案件标的总额影响较大。例如,2023年受理的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为27亿余元,某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额为20亿余元。证券纠纷案件的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19.74万元。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报告》认为,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叠加资本市场的发展变化,司法实践中亦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将引发索赔案件。在市场良性竞争与动态优化下上市公司常态化退市新局面加速形成。这些退市或可能退市的公司,不乏涉及财务造假或其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也不乏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欺诈行为,未来可能出现越来越多的针对退市公司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
再比如,大股东违规减持可能引发证券欺诈索赔。随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新的部门规章陆续颁布施行,减持规则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鉴于特定股东减持行为也会触发信息披露义务,而大股东暗中违规绕道减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违规减持,可能会同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大股东违规减持中也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同样会对资本市场秩序造成破坏。一旦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导致投资者在相关交易中产生损失,则存在产生相关民事赔偿诉讼的可能。
此外,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索赔逐渐增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隐蔽性强。随着证券市场法治化进程推进,投资者维权意识增强,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相关的民事责任认定规则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可能出现更多相关案件。
排版:汪云鹏
校对:苏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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